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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阳律师电话号码卖房却未迁出户口 买房人**

   卖房人卖了房子却迟迟不将本人和丈夫的户口迁走,招致买房人户口“没下落”,屡次协商未果后,买房人根据合同向卖房人讨要违约金,近日,北京市通州****审理了此案。
 
  2012年10月,赵女士与王女士经中介公司居间效劳签署房屋买卖合同,王女士将本人一切的位于北京市通州区梨园地域某小区的一套100余平方米的房屋**给赵女士,成交价为160万元。双方同时商定**人应当在该房屋一切权转移之日起10日内,向房屋所在地的户籍管理机关办理完成原有户口迁出手续。如因**人本身缘由未如期将本房屋相关的户口迁出的,应当向买受人支付1万元的违约金。逾期7日未迁出的,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人应当按日计算向买受人支付全部已付款万分之二的违约金。2013年1月24日,王女士及其夫将户籍迁涉案房屋。至2013年3月5日,赵女士给付王女士**款共计160万元,王女士将房屋过户至赵女士的名下。后王女士不断未能及时将户口迁出。赵女士屡次敦促未果后,一纸诉状将王女士**至通州区****,请求王女士赔偿违约金45000余元。
 
  案件审理过程中,王女士称其迁入户口时经过了赵女士的同意,未能及时迁出户口是由于不断未能找到适宜的落户处,如今本人也正在积极办理户口迁出手续。赵女士称关于王女士迁入户口的事情一开端并不知情,在得知后不断敦促王女士将户口迁出,但王女士不断不予配合,户口至今未能迁出,按照合同的商定,王女士应当赔偿迟延迁出户口的违约金。经承方法官调解,王女士虽同意尽快迁出户口,但不同意赔偿违约金,赵女士则坚持请求王某某赔偿违约金。
 
  经审理,通州**以为,当事人应当依照商定全面实行本人的义务。当事人一方不实行合同义务或者实行合同义务不契合商定的,应当承当继续实行、采取弥补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义务。当事人能够商定一方违约时应当依据违约状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能够商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办法。赵女士与王女士签署房屋买卖合同后,已依约实行了支付全部**款的义务,王女士却未能依照合同商定办理户口迁出手续,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应依照双方的商定承当相应的违约义务。最终,**判决王女士给付赵女士违约金45000余元。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该判决已生效。
 
  律师提示:局部房屋买卖中会存在卖房人的户口迁出问题,但因户口迁移问题系行政机关的管辖范围,不属于民事案件的受理范围,故关于买房人**请求卖房人迁出户口的,**不会受理。但买房时可就卖房人未依约迁出户口时应承当的违约义务作出明白商定,关于买房人根据合同商定请求卖房人承当违约义务的,则会得到**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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