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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阳讨债公司排名**律师认识无效婚姻与可撤

  中心内容:当两人的婚姻被认定为无效婚姻或可撤销婚姻后,常常会对孩子的抚育权和共处期间产生的财富产生纠葛。
 
  婚姻的无效和可撤销,是指违背婚姻成立的本质或方式要件而不具有法律效能。在承办婚姻家庭纠葛案件过程中,作为一个律师有时会遇到触及婚姻的无效与撤销方面的法律问题,即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的法律处置问题。现将这方面的有关法律规则及处置办法作一总结和说明,以利于我们今后可以愈加精确的了解、控制和运用。
 
一、无效婚姻
 
  无效婚姻是指欠缺婚姻成立的法定条件的违法结婚。即男女双方在缔结婚姻关系时不契合婚姻法规则的本质要件,违背了却婚的制止性条件,因此该婚姻不具有正常合法婚姻的法律效能。《婚姻法》第十条规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的;
 
  (二)有制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三)婚前患有医学上以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有权根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则向****就已办理结婚注销的婚姻申请宣布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
 
利害关系人包括:
 
  (一)以重婚为由申请宣布无效的,为当事人的**属及基层组织;
 
  (二)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申请婚姻无效的,为未到达法定婚龄者的**属;
 
  (三)以有制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申请宣布婚姻无效,为当事人的**属;
 
  (四)以婚前患有医学上以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为由申请宣布无效的,为与患病者共同生活的**属。
 
  应当留意的是,当事人根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则向****申请宣布无效的,申请时,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曾经消逝的,****不予支持。另外,****审理宣布婚姻无效无效案件,对婚姻效能的审理不适用调解,经检查确属无效婚姻的,应当依法作出宣布婚姻无效的判决。被告如申请撤诉的,不予准许。有关婚姻无效的的判决一经作出,即发作法律效能,不允许当事人上诉。
 
二、可撤销婚姻
 
  可撤销婚姻,是指男女双方或一方缺乏结婚的合意,因受对方或第三方的胁迫而缔结的违法婚姻。因受胁迫而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能够向婚姻注销机关或****恳求撤销该婚姻。这里所称的“胁迫”,是指行为人以给另一方当事人或其**属的生命、身体安康、声誉、财富等方面形成损伤为要挟,迫使另一方当事人违犯真实意愿结婚的状况。这里需求留意的是,因受胁迫而恳求撤销婚姻的,只能由受胁迫一方婚姻关系当事人自己亲身提出。另外,受胁迫的一方提出撤销婚姻的恳求,应当自结婚注销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人身自在的当事人恳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在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关于此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缀或者延长的规则。超越了一年的申请时效的,婚姻注销机关和****不予支持,当事人只能按**程序来解除婚姻关系。
 
  三、关于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处置
 
  无效婚姻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双方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益义务。**期间所得的财富,应当视为共同共有,由当事人协商处置;协商不成时,由****依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准绳判决。对重婚招致的无效婚姻的财富处置,不得损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富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抚育问题,适用婚姻法有关父母对子女有抚育教育义务的规则。这里所称的"自始无效",是指无效或可撤销婚姻在依法被宣布无效或被撤销时,才肯定该婚姻自始不受法律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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