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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阳大的讨债公司查档有关婚姻中夫妻共同财

    针对很多年轻夫妻咨询有关夫妻共同财富如何认定,怎样辨别夫妻一方婚前个人财富等,笔者在此列文,以期在讨论与争论中让此类问题愈加明朗。依据修订后的婚姻法对夫妻财富制度作了重要的修正和完善,本文盘绕现行婚姻法的有关规则,审讯理论中遇到的疑问及有争议的夫妻共同财富和个人财富的认定规范问题展开剖析。
 
    一、现行婚姻法关于财富的有关规则
 
    夫妻间的财富关系是婚姻关系的一项重要内容,新修订的婚姻法对这一关系做了重要的补充和完善--明白规则了夫妻商定财富制的方式,完善了原有法定夫妻财富制的内容。
  夫妻间的法定财富制又称补充财富制,是指夫妻在婚前或婚后没有对其选择适用的夫妻财富制停止商定或其商定无效时,按照法律规则所直接适用的夫妻财富制。设置法定夫妻财富制的目的,是为了保证夫妻在婚姻家庭共同生活中的经济需求,处理在夫妻没有对其选择适用的夫妻财富制停止商定或商定无效等状况下的夫妻财富一切权的归属问题。法定财富制是法律预先设置而仅在无财富**定或商定无效的状况下才干直接适用的一种夫妻财富制,是对商定财富制的必要补充。
  只需存在婚姻关系,就必然存在夫妻间的财富法律关系。婚姻关系当事人要么选择事前商定夫妻间的财富关系,要么就直接适用法律关于夫妻财富制度的规则。从这个意义上说,法定财富制的适用也是当事人对夫妻财富关系的一种选择。因而,法定夫妻财富制是一种普遍适用的财富制度。
  修订后的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则: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富,归夫妻共同一切:(一)工资、奖金;(二)消费、运营的收益;(三)学问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富,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则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一切的财富。
  从上述新规则能够看出,修订后的婚姻法在法定夫妻财富制上沿用了婚后所得共同制,共同财富制是指夫妻双方财富的一局部或全部兼并为共有财富,夫妻双方按共同共有准绳行使权益,承当义务,婚姻关系终止时才予以分割。共同财富制契合婚姻生活共同体的实质特征,有利于保证夫妻中经济才能较弱一方(常常是妻方)的权益,完成夫妻家庭位置事实上的对等。采取夫妻共同财富制的国度,又分别采用普通共同制、劳动所得共同制、婚后所得共同制等不同共有范围的共同财富制。普通共同制,指夫妻各自的财富,不管是婚前财富还是婚后财富,一概属于夫妻共有。巴西、荷兰等国以此种制度为法定夫妻财富制。劳动所得共同制,指仅以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劳动收入作为共同财富,其他财富仍旧归个人一切。婚后所得共同制,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所得财富准绳上属于夫妻共有财富,婚前财富仍归各自一切。法国的法定财富制即是婚后所得共同制。
 
  我国1980年《婚姻法》规则的法定财富制为婚后所得共同制,这次婚姻法修订并未对此加以修正,而是将这一制度贯彻得愈加彻底(取消了司法解释中的转化共有财富)。这样做是有充沛理由的:首先,婚后所得共同制在二十年的婚姻法律理论中曾经为广阔****所承受,适用这一制度,我国绝大多数家庭的夫妻财富归属是明白的(理论中的夫妻财富纠葛多因共有财富分割而惹起,并非因共有财富归属不明才产生)。其次,婚后所得共同制充沛思索到男女双方在经济收入和承当家庭义务等方面的实践差距,表现了男女对等和维护妇女合法权益的准绳。再次,婚后所得共同制将夫妻个人财富、夫妻共有财富和其他家庭成员的财富作了严厉界定,有利于维护公民个人的合法财富。
  夫妻的个人财富是指归夫妻一方个人一切的财富,详细分为五类:
  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富:(一)一方的婚前财富;(二)一方因身体遭到伤害取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言或赠与合同中肯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富;(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富。"
  在无法肯定为个人财富或夫妻共同财富时,应推定为夫妻共同财富。
 
  二、审讯理论中遇到的问题
 
  以上是现行婚姻法的有关规则,契合法定的财富情形,对共同财富及个人财富的认定和分割有了明白的法律根据,在**案件中比拟容易处理。但审讯理论中的财富问题扑朔**,品种繁多,却并非可以生搬硬套的。
假如注销时间与**结婚典礼时间不分歧而构成的财富如何定性?假如婚前个人置办的房产婚后交了局部房款获得房产证,该房屋如何定性及分割?
   依据《婚姻法》第八条的规则:"请求结婚的男女必需亲身到婚姻注销机关停止结婚注销。契合本法规的,予以注销,发给结婚证。获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因而,男女双方只要到婚姻注销机关停止结婚注销,获得结婚证,才是确立夫妻关系的前提,而能否**结婚典礼不是法定的,只是习俗而已,与婚姻关系能否确立没有必然的联络。从结婚注销直至婚姻关系解除时为止的一段时间,称为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依据《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则,双方父母为儿女结婚置办的财富,是父母赠与的财富,且是在注销以后**结婚典礼之前购置,系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富,故应为夫妻共同财富。当然也有例外,即赠与合同中肯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富除外。综上,注销时间与**结婚典礼时间不分歧而构成的财富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富,并按共同财富的有关规则停止分割。
  1、从出资状况剖析。男女双方为结婚置办的财富,固然是在注销以后,**结婚典礼之前购置,但夫妻双方没有实践生活在一同,没有共同的劳动和收入。购置财富的资金大多是各自的父母或其他的**属,少数也有夫妻一方婚前个人的收入。谈到出资问题,在详细的**案件中也有这样的抗辩:女方陪嫁的财富系婚前收受男方的彩礼而购置,故陪嫁的财富应属男方财富,归男方一切。笔者以为,钱系品种物而非特定物,能否是彩礼所购置无法查清,但即便可以查清也不能混为一谈,由于彩礼与陪嫁的财富不是同一法律关系。陪嫁的财富争议的是权属问题,彩礼则争议的是能否返还的问题。况且关于彩礼能否应该返还,婚姻法解释(二)曾经作出了明白规则。故从出资状况看,该财富属夫妻个人财富更为合理。
 
  2、关于赠与行为。所谓赠与,是指赠与人将本人的财富无偿的给与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承受该赠与的行为。其中转让财富的一方为赠与人,承受财富的一方为受赠人。因赠与合同是诺成合同,只需双方当事人意义表示分歧,赠与合同即成立,依法成立的赠与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注销后,**结婚典礼前该财富曾经置办,父母与子女间已达成了赠与的意义表示,赠与合同在**结婚典礼并共同生活之前曾经成立并生效,该财富的赠与人和受赠人已十分明白,即本人的子女是受赠人。"结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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