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

衡阳市讨债公司律师行业电商以标错价为由拒发

  以为电商违约双方取消订单,王某将某电商公司告上法庭。10月12日,北京市第二中级****终审,驳回王某和电商公司上诉,维持一审**作出电商公司向王某托付确认发货书籍,由王某支付对价款的判决。
 
  王某经过某电商账号,分别向电商公司提交了3个订单,购置3套合计66册图书,并分别支付了45元、50元和55元,共计150元货款。随后,电商公司向王某发出收到订单的通知,并将订单审核经过。同日,电商公司却以缺货为由双方取消了2个订单,并将另一已确认发货的订单中途**,标注为买卖未胜利。
 
  后王某诉至一审**称,电商公司向本人发出收到订单的通知,双方的网络购物合同成立。但电商公司并未按商定实行托付书籍的义务,其行为曾经构成违约,故诉至**请求判令:电商公司实行网络购物合同,托付所购订单书籍;电商公司赔偿损失200元。电商公司辩称,依据《买卖条款》中关于合同缔结条款的相关规则,公司未确认发货的书籍,合同关系均未成立,公司不应承当托付书籍的义务;而公司确认发货的书籍,合同关系成立,但是书籍的价钱经过**管理机关调查,认定为标价错误,该合同构成严重误解应被予以撤销,公司也不应承当托付书籍的义务。故不同意被告的诉讼恳求。
 
  一审**经审理判决后,双方都不服上诉至北京二中院。
 
  北京二中院经审理以为,依据查明的事实,《买卖条款》中关于合同缔结的商定明白写明合同须经电商公司确认发货方为成立,而由这2个订单所构成的合同,并未由电商公司确认发货,故这2份合同并未成立。现王某根据2份并未成立的合同请求电商公司实行托付书籍的义务,并无法律根据。关于已发货的订单所构成的合同,经双方当事人确认,曾经成立。电商公司仅以经双方调查作出的《行政劝诫书》来证明其呈现标错价钱的失误,显然是不充沛的。另外,从电子商务促销的常态来看,也并不能仅以本钱来权衡低标价能否构成严重误解。故王某请求电商公司托付书籍的诉讼恳求,**予以支持。另外,在开庭过程中,王某同意按原订单商定支付价款,该陈说契合合同的商定,故对此事实,**予以认可。一审**判决正确,应予维持。据此,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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